近日,冬日的寒风和飘落的冰雨阻却了行人外出的步伐,却挡不住向青(化名)前往京山市检察院送上锦旗表达感谢的火热的心。
“真心感谢检察机关,感谢你们帮我们找到了出路,解决了实际问题!”
这面印着
“民行检察为人民、维护公正暖人心”
的锦旗背后
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案件执行才知成被告 走投无路求助检察院
2016年4月22日
向青和湖北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要求向青支付2万元押金,并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向青交纳押金1万元,将商铺装修并经营,但未按时缴纳剩余押金和租金。
2017年6月
向青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
2018年4月27日
甲公司以向青共欠租金41万余元、押金1万元为由将其诉至京山市人民法院。京山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以向青下落不明为由,对其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2018年8月28日
京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向青支付甲公司押金1万元,以及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的租金41万余元,共计42万余元。同日,京山市人民法院对向青公告送达了该判决书。
2019年8月
向青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并收到京山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告知短信,这才得知自己被甲公司起诉了,而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向青来到法院咨询,却被告知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已经没有救济途径。祸从天降,背负的巨额债务让向青内心万分焦急,这时朋友告诉他可以尝试找一下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9年9月23日
向青以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向京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
申请不符受理条件,检察官另辟蹊径
实地走访了解商铺情况
京山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根据向青申请书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多次走访涉案商铺,了解该商铺在庭审前后的出租及使用情况,找相关人员核实案件事实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过系列调查,查明在向青缺席的情况下,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租赁时间认定错误的问题,不应当判决向青承担41万余元租金。
实地走访了解商铺情况
但根据《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进行监督,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该案中向青既未作出答辩、未参加一审庭审,也未及时上诉和申请再审,不符合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受案条件。
实地走访了解商铺情况
检察官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若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该案将会成为一起有违公正的错案。为了维护公正,检察官继续深入调查,发现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存在不当。经过反复研究后,检察官决定另辟蹊径,按照审判程序违法开展监督。
2019年10月23日
京山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审判程序监督的检察建议书。
然而,检察建议并未被采纳。
“可是,不依法进行纠正,该案将会成为一个明显的错案。我们必须要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于是京山市检察院积极向荆门市检察院请示,并得到上级单位的高度重视,按照上级院的指示,京山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开展跟进监督,以抗促和,尽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双方和解受阻,检察院巧用公开听证
京山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跟进监督,但因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的影响,案件进展缓慢。且向青与甲公司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不愿意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案件办理陷入瓶颈。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学斌了解情况后,专门召开案件研讨会,并提出“以甲公司将向青经营鱼虾馆的设备荒废并清理,向青准备另案起诉甲公司侵占财产为切入点,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并一步履行到位,以减轻双方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面对面沟通的问题,刘学斌建议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形式,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彼此诉求,提高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0年6月10日
京山市检察院针对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两名资深律师和一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上,向青和甲公司代表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官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进行了出示和说明。
公开听证会现场图
针对该案争议焦点,检察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各自的诉求和主张,在充分调查和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释法说理。几位听证员也针对案件中的疑问进行提问,并在合议时分别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方面发表了听证意见,其中两名律师为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等事项的法律效力。
公开听证会现场图
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过程中,逐渐缕清了各自的法律责任,慢慢由对抗转为可协商模式,在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均表示了和解意愿,并在听证会后首次面对面进行了协商调解。
案结事了人和,多方均表满意
听证会后,京山市检察院继续对该案的和解情况进行跟踪,从事实、证据、成本等角度反复进行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理性和解比盲目对峙更有利于解决问题,也更加互惠互利。通过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建立起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一致要求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
为保证案件效果,京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往京山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双方准备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得到执行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2020年11月24日
在京山市检察院会议室,向青与甲公司代理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向青一次性支付甲公司16万元现金结案,并当场履行完毕。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检察院公平公正办案,不辞辛苦为民解忧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当日甲公司代理人前往京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京山市人民法院当即解除了对向青的执行措施。向青也于当日向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历时1年2个月,京山市检察院探索运用“枫桥经验”,成功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助力法院当日执行完毕,以最优效果化解矛盾,以各方均满意的方式办结此案。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京山检察
编辑:芸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