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04-01 1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针对“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出了明确部署,并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深刻把握我国新发展阶段的特征,全面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系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内在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本质要求。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为人民谋幸福、为国家谋发展,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作出的庄严承诺。新发展阶段的基层社会治理,要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多走到基层、走进群众倾听呼声和愿望,破解群众各种“难事”;要始终从人民利益出发,坚持治理为了人民、治理服务人民,做到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办民之所需,干民之所盼;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改善百姓的生活质量出发,从提升百姓的幸福着手,办百姓期盼的事,办群众叫好的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领导是核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党委居于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领导地位,是引领并统合多元利益诉求、聚合力量的支柱。新发展阶段的基层社会治理,要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党委在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治理实践中;要发挥党委影响力和凝聚力作用,支持多元主体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提高引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完善党委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着手,提升治理能力,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治理道路。

政府治理是关键。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社会治理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有显著优势,即集中统一的行动能力强、统一支配资源的能力强、处理危机的能力强。因此,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立足我国新发展阶段特征,坚持政府负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优势。当然,并不是要政府包揽一切,政府治理必须创新。一是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个人的关系,实现科学治理、依法治理、规范治理、有效治理,释放社会活力。二是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制定相关治理方略、任务和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从而达到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的。

民主协商是重点。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办,旨在寻求人民群众满意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通过民主协商,能够把各社会治理主体最广泛、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团结起来。立足新发展阶段,更好发挥民主协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民主协商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二是丰富基层社会治理民主实践形式。可以通过恳谈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证等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民主协商制度,健全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社会协同是要求。实现社会协同治理,是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社会治理的协同性,其目的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力量共同治理社会,既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作用,又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及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理,要更加重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社会治理的整体合力。一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优化社会组织政策环境,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营造良性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协同机制。扩大各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范围,建立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广泛的良性互动,构建起开放完善的基层社会治理协同机制。

公众参与是基础。公众参与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众参与已成为治理的主要力量源泉,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伟大实践的主体。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广泛依法有序地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增强社会治理的效能。二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的表达、协商、沟通长效机制。丰富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都要通过民意调查、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热情,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广泛参与者、最大受益者。

依法治理是保障。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新发展阶段的基层社会治理,要在社会治理领域制定和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形成上下贯通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制度体系,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实施和监督保障;要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提升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能力。同时,要培养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遇事主动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将法治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增强社会治理实效。

科技支撑是手段。新发展阶段的基层社会治理,必须把握以网络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加强科技创新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上线下互动的一体化社会服务平台,更好地利用技术手段预测社会动态、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解决社会问题、辅助政府决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专业化、智能化,增强治理的系统性、实效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20FKSB05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省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辑:郑芸

二审:杜莉

三审:黄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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