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布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12-14 16:50  

案例一:钟祥市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钟祥市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备设置为“禁用”状态,即设备不采集水样,分析仪不分析,系统默认将最近的一次分析数据实时上传到平台,公司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设备标定,产生新的分析数值,不能真实地反映外排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该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1年9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改。

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荆门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同时抄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

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将“禁用”状态改正成正常状态,涉嫌环境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正在侦办过程中。

案例二:荆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持证排污拒不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荆门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碎石、砂石料、机制砂、黄沙加工及销售。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2021年4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发现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2021年9月3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D2HB202109270068号反馈的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碎石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有一台运输车正在装卸物料,无任何喷淋设施,扬尘较大,场地露天堆放有大量破碎后的碎石。该公司未持证排污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0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荆门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同时抄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2021年11月8日,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厂长行政拘留十日。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2日和10月18日对该公司分别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违法排污。2021年12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58.5万元。

2021年12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掇刀区人民政府去函,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荆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荆环委办(2020)12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荆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施关停取缔。

案例三:高新区·掇刀区凤凰社区居民黄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高新区·掇刀区凤凰社区区域巡查中发现,凤袁路以南400米、凤凰大道以东50米处一玉米地内北侧,有焚烧秸秆留下的黑斑,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经调查询问得知,是家住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230号的居民黄某某于2021年9月21日晚20时左右,将自己开荒地上的玉米秸秆点燃,进行焚烧。该区域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焚烧秸秆区域。

二、查处情况

2021年9月3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黄某某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000元。2021年10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于当日缴纳了1000元罚款,并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已受到深刻教训,今后不再露天焚烧秸秆,积极帮助宣传环保知识。

2021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黄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黄某某已对焚烧秸秆的田地进行了复耕。

案件四:湖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9日首次对位于东宝区子陵镇的湖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当即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讲解,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表态将停止生产,并于当日向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在未完成沥青搅拌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设备安装、验收前,不进行生产作业”的承诺书,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生产,且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1年6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批先建” 和“未验先投”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9月22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处罚款120万元。目前,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已获批,正在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五:湖北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对位于高新区·掇刀区麻城工业园的湖北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板喷漆作业采用露天的方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1年4月2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5月31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4万元。该公司已缴纳罚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荆门生态环境

编辑: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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