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今年消费维权主题——“优化消费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在开展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之际,共同发布2022年度荆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强化消费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共同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预付卡“被过期”,维权获退余额
2022年3月8日,关女士投诉,称2017年在荆门某健身馆花费11500元购买50节私教课程,上4次课后查出腰椎间盘突出,未再继续消费。2021年10月,关女士被告知预付卡过期无效,要求健身馆退款无果。经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健身馆退还余额918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健身馆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未提供剩余46节私教课程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剩余预付款。
案例二:旅游被强制购物,维权获全额退款
2022年3月18日上午,市内3名游客投诉,称报名厦门线路旅游,被导游带到中国福建(厦门)贸易试验区购物店购物,通过“小黑屋”营销模式,诱骗、强迫其购置玉制品总金额达52339元。经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投诉人获得全额退款。该案违法线索已移交购物店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本案中,游客被诱骗、强迫购置大量玉制品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农机产品三次修理无法使用,维权折价退货
2022年4月11日,杨先生投诉,称2020年10月在沙洋县某农机店花13万元购买了一辆拖拉机(保修期2年),在使用中变速箱发生故障,经售后人员前后三次更换变速箱后仍无法使用,要求更换一台新拖拉机遭拒。经沙洋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农机店以11万元折价回收拖拉机。
案例评析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更换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免费换货;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货。本案中,经营者应当履行退换货义务,切实保障农民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四:销售假冒登记证号肥料被罚
2022年3月上旬,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一营销团队在东宝区石桥驿镇杨桥等村采取拉老百姓吃饭、送生活用品等方式诱导购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的肥料系荆门某公司生产,外包装标注有肥料登记证号,但某公司不能提供登记证备案文本。经核实,当事人销售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30.94吨,货值金额38675元。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产品包装应当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内容。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登记证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案例五: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判刑
2022年,荆门市烟草专卖局、荆门市公安局联合破获一起特大非法销售假冒卷烟案件,抓获涉嫌从境外购进假冒伪劣卷烟、非法销售假烟的涉案人员20人,总涉案值达1.2亿元,其中,查获假烟实物8558条,货值332.97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法院依法对上述涉案人员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其中5名主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者的气焰,规范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销售“问题”黄豆芽和泥鳅被罚
2022年5月10日,掇刀区某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和泥鳅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黄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泥鳅中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经营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是损害广大消费者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销售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被罚
2021年9月14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对东宝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实施检查,在其护士站和手术室内发现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若干、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等。2022年5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美容需求高涨,医美行业发展迅速,但现实中不少经营者违规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等,严重影响我市医疗美容行业的正常发展,侵害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八:欺诈消费者被判退一赔三
罗某在某家居品牌专卖店订购104万元某品牌全屋定制家具,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家具中有80万元家具并非该品牌,遂将商家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2022年4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的家具有80万元非该品牌,属于欺诈行为,判决商家返还罗某家具款80万元,并赔偿罗某240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本案中,商家向消费者提供80万元非品牌家具,属于欺诈行为,除退还货款外,还应增加赔偿非品牌家具的3倍价款。
来源:荆门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孙娟
审核:别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