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医疗机构主动递交注销申请,经研究,拟对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注销。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对注销登记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信函以收件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反映。
特此公示。
联系方式:0724-238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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