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和执行检察专项活动的通知》相关要求。近日,掇刀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2020年以来的职务犯罪财产刑案件信息进行摸排建档、数据比对后发现,一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但其罚金20万元财产刑未得到执行。
发现线索后,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检察官前往掇刀区法院调取了罪犯的刑事案件卷宗,通过查看其财产刑的移送立案、执行情况,发现掇刀区法院在罪犯的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将该案涉财产部分进行立案并纳入执行程序。当时罪犯已送往监狱服刑,但其家属不愿代缴罚金,执行遇到困难。
案件查办一度陷入僵局,这时办案检察官想到该罪犯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其在工作期间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能存有一定数额的钱款,办案检察官立即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经查罪犯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有17万余元的余额。
检察官认为,罪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满未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掇刀区法院未强制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掇刀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26日依法向掇刀区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书》,监督掇刀区法院及时对罪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措施。
在检察院的书面监督和协调下,法院已对罪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账户内的17万余元资金执行。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及时对该案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为其它相关监督案件明确问题导向,就本次发现的财产刑查询不及时等普遍性问题,向掇刀区法院送达了问题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书》,推动了掇刀区法院财产刑执行进一步规范化。
【检察官手记】
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深入立案执行、上缴国库等各个环节,依法能动履职,发现问题线索后,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法院现有的财产查询渠道基础上,探索拓宽新的查询渠道,及时监督法院对罪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查控举措,避免被罪犯或他人隐匿、转移财产,妨碍财产刑执行,从多方面破解“执行难”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挥的重要推动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监督不仅是为了找出问题,更是为了推动解决问题,该院切实转变监督理念,将办案与监督相结合,监督与督促落实相衔接,深入开展检察监督,确保刑罚执行到位。该财产刑执行监督案是检察机关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体现,不仅打击了职务犯罪,也为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见解,同时,该案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密切关注的积极回应,检察监督工作始终站在人民立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孔磊)
来源:掇刀区检察院
编辑:菲菲
二审:黄韶光
三审:彭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