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月6月3日晚19时许,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在荆南大道与兴隆大道交汇处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李某涛驾驶鄂HCP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经过卡点,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经查,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
后经查证,李某涛于2017年10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十里中队处罚过,李某涛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针对李某涛“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一大队办案中心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行政罚款贰仟元的处罚决定,并上报至荆门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对李某涛所持有的C1DM型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
2018年6月12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办案中心民警对其采集完指纹,全程在办案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随后办案中心将李某涛的材料送至掇刀分局裁决,依法对嫌疑人李某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行政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最后办案人员将李某涛送至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体检完毕后。于下午13时许,由办案中心警员将其送至荆门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通讯员: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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