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一男子在象山大道撞倒一个小男孩后,没有停下来处理,而是迅速逃逸,事情是这样的。
据悉,肇事男子李某(现年68岁,十堰市人)。
肇事后李某以为自己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又是租房外地人,存在侥幸逃脱心里。
不料,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夙夜在公,不放过每一条蛛丝马迹,连续奋战3天,终于在李某租住地将其抓获归案。
所幸男孩并无大碍。
18时许,李某因为无牌无证、逃逸违法行为被处以拘留10日,罚款2500元的处罚。
最后,荆门交警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来源:湖北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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