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砸业委会办公室 业主过激维权被判刑

12-27 17:40  

积攒多年买了一套房子,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自然是要维权。

可维权,不是违法。

近日,在掇刀发生的一起小区业主维权事件,有些业主在维权中,明显存在非理性或非法行为。

2020年7日23日,被告人张某、陈某(均系掇刀某小区8栋业主)以物业公司在该小区8栋架空层修建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和业委会办公室侵犯到业主相关权益为由,二人在业主微信群内以接龙的方式组织30余名同楼栋业主,约定在2020年7月29日14时带铁锤等物品到业委会办公室砸东西。

当天下午,受被告人张某、陈某邀约的李某、代某、鲁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持铁锤对业委会办公室内装修墙面、墙砖、厕所蹲便器、面盆及室内钢化玻璃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45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陈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业主们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争取合法的权益,那些气愤之下打砸办公室的业主,如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可谓得不偿失。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掇刀检察(通讯员 谭秋雨)

责编:刘梦琪

二审:王龙

三审:丁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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