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跨省盗窃共享电动车,男子:只为“搞研究”

12-27 17:38  

作为新型环保出行工具

共享电动车已经逐渐融入我们的生活

绿色环保

缓解交通拥堵

共享电动车的出现

为大家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可偏偏就有人打起了它们的主意

近日,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0岁的唐某本是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20日,唐某从天津窜至掇刀后,电话联系了某电动车荆门地区的代理商刘某,谎称自己是该电动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荆门投放的这批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弄一台电动车返厂处理。于是唐某和刘某等人将荆门某公司所有的一辆青桔牌电动共享单车拖至三干渠桥头,唐某将刘某等人支开后,将该车的GPS定位装置拆下扔到三干渠内。随后,唐某安排刘某将该电动车拖回仓库后用物流发送到天津。同年1月27日,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的青桔牌电动车价值3000多元。案发后,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对于盗窃电动车的原因,唐某交代出,自己是公司的设计人员,听说荆门有这种电动自行车后,便打算过来偷一辆电动车回天津拆了以后搞研究,得手后,自己感觉良心不安,便回荆门投案自首。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共享电动车“共享”仅是车辆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贪图利益妄求将“共享”变“自享”属于盗窃行为,如果达到法定量刑标准,将涉嫌刑事犯罪。面对触手可及的共享产品,大家一定要文明使用,切莫私自占用,触犯法律。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掇刀检察(通讯员 谭秋雨)

责编:刘梦琪

二审:王龙

三审:丁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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