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售微信号坐收“渔利” 当心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12-27 17:35  

近年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变化多端

许多人被蛊惑向不法人员

提供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等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近日,由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结识一位好友,对方称只需提供手机号码用来注册证券平台就可以赚取佣金。孙某将自己的手机号告诉了对方,并注册了某证券公司的账号,很快对方就发来了红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孙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手机、手机流量卡、微信号,在明知对方可能将这些手机、微信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对方要求统一更改微信昵称进行养号后加价出售给对方。诈骗分子利用孙某提供的微信号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刘某143万元。孙某通过出售微信号获利12万元。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检察官普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掇刀检察(通讯员 谭秋雨)

责编:刘梦琪

二审:王龙

三审:丁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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