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至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率领全国人大立法调研组赴天津,对修改著作权法进行立法调研。
艾力更·依明巴海在调研中指出,修改著作权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需求。要牢牢把握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担负的使命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确保著作权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认新成果,使著作权法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有力支撑。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维护权利人权利,鼓励创造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著作权法经历过两次修改,现已步入第三次修法的阶段。
著作权法的两次修改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著作权法。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进入最后阶段。而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还存在一些差距。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著作权法作出了适当修改。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是在2010年。当时,我国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监督管理的原则规定作必要的修改。此外,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了著作权法。
修改法律的呼声高涨
2019年年初,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甘柴劣火》刷屏。有人认为,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并不侵权,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发便捷,网络上文字、音乐、影视、图形、软件等作品的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其技术手段多样、危害后果严重,给著作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中,许多部门和地方都对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建议,包括: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著作权登记等制度;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强与我国已加入的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衔接等。对这些意见,在修改著作权法时要予以重视、研究吸纳。因此,执法检查报告建议抓紧修改著作权法。
有委员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著作权法自2010年2月修订以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即时通讯软件、手机APP等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层出不穷,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的新课题、新挑战,同时也显现出了很多法律空白。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与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为著作权法进行新的全面修订做好准备,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社会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交易、管理、服务的法律需求。
审议中还有委员认为,著作权法在贯彻实施中,著作权创作运用管理与服务不充分,特别是对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的著作权的运用管理服务重视不够。应该抓住这些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著作权全面工作内涵的认识,扎实推进法律的社会宣传,抓紧著作权法修改程序的推进,努力营造著作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已列入立法计划
作为文化和经济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著作权法,不仅有利于促进文艺创作和文化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为经济转型提供新动力。
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同时,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立法计划中还包括了修改文物保护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等。
此外,同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专利法迎来再次修改——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围绕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三个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