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安全常在!荆门一酒驾司机因未戴头盔,当场死亡...

©原创   09-03 15:30  

为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加强警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本期节目上线嘉宾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潘庆

聚焦“一盔一带”相关话题

提醒广大驾驶员

遵守交通秩序、安全文明行车!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潘 庆

节目播出频率:FM105.7荆门交通音乐广播

首播时间:8:00--9:00

重播时间:21:00-- 22:00

警媒融合 在线答疑

        近几年来,在荆门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摩托车、两轮电动车的伤亡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60%。其中,因驾驶人、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致死、致残、致伤人数占比较高,给个人、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减少人员伤亡。2020年6月,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增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更加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

力争到2020年底,城市道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其中快递外卖行业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达到80%以上;普通公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70%、50%以上。

案例分析:

2020年7月26日20时11分,张某(46岁)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宝政务中心东300米处时,车辆右侧与南侧路缘石发生刮碰后失控撞上路灯杆,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们呼吁广大摩托车、电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为了您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自觉戴上安全头盔,自觉绑好安全带,安全出门,安全回家!

听众在线问答环节

1、刘先生发生剐蹭之后,开始说好了私了,后面又不断找我要钱,当时的照片又没有留证,该怎么办呢?

潘庆:建议先拨打122事后报案,然后到辖区事故处理中队处理。

2、张先生:车停在天鹅小区被拖走了怎么办?需要去哪里取车?

潘庆:车辆所有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件,到月亮湖南路事故处理大队一楼处罚大厅2号窗口办理。

3、铁先生:在3.5米宽的乡村路上与一辆车相撞,当地交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我不同意,他就判了我主要责任,这合理吗?

潘庆:如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荆门市交警支队复核委员会地址:月亮湖南路事故处理大队4楼。

4、郭先生:我骑摩托车与一辆车相撞判了我全责,我对结果有异议,想要申诉怎么去申诉呢?

潘庆:如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荆门市交警支队复核委员会地址:月亮湖南路事故处理大队4楼。

5、陈先生:城南新区飞扬新天城进小区,在红绿灯那里可以掉头吗?

潘庆:如果该路段道路一段距离内未设置车辆掉头处,可以在红绿灯处掉头。

6、王女士:荆门街头的共享小黄车可以上路吗?需不需要戴头盔?出了事故如何判定?

潘庆:可以上路行驶,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需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横过机动车道要下车推行,建议佩戴安全头盔。

来源:荆门交通音乐广播  鲁蕾

编辑:云薇

审核: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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