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这样的忙,不要随便帮

12-27 17:06  

男子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诈骗同学朋友163万余元。近日,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35岁的沙洋籍男子左某一直从事着汽车电子狗、行车记录仪销售生意。2015年,左某在网上注册了网店,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无奈之下,左某只能停止营业。为了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2018年至2019年9月,左某隐瞒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多次以店铺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参与店铺投资利润分红、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向多名被害人借款163万余元,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

2020年9月19日,左某无力偿还他人债务,便更换联系方式前往江苏以逃避债务。2020年12月24日,掇刀警方前往江苏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左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掇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可能不止是陌生人,以“熟人”为名伸“黑手”更容易让人放松警惕。在此提醒市民,无论“熟人”有多“熟”,涉及财务往来,都应该提高警惕,多方核查,以免被骗。

检察官普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掇刀检察(通讯员 谭秋雨)

责编:刘梦琪

二审:王龙

三审:丁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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