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
请问是否需要贷款?我是XX银行经理,现有名额可以高额放贷!
李先生:
我想贷200万,需要些什么贷款条件呢?
骗子:
你加我微信,我给你谈下具体贷款事宜。
李先生:
好的,那我马上加你……
骗子:
您的个人条件不满足申请高额贷款的要求,不过我可以想办法帮您贷下来,就是要出点手续费。
李先生:
好的好的……
李先生:
钱已经转过去了,什么时候放贷呢?
李先生:
在吗???
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无抵押办理高额贷款为幌子实施诈骗,掇刀李先生近日就因急需资金被骗子诈骗1.3万元。
2020年11月20日,李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荆门某银行工作人员,专门办理贷款业务。恰好李先生因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200万被拒,两人便立刻互加微信详聊。对方得知李先生的情况后,立即表示自己从事贷款业务很多年,能帮他找关系把200万贷款跑下来。看着对方的发过来的工作证件和朋友圈信息,李先生对对方的身份深信不疑,当得知办理贷款需要疏通关系时,他也毫不犹豫便将钱转给对方。同年12月16日,李先生迟迟没有等来贷款,再联系对方时,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拉黑,对方手机也已经停机,此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接到李先生报警后,警方通过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2021年1月26日,警方将黄某抓获。
黄某,男,30岁,仙桃人。2020年11月初,刚从广州打工回荆门的黄某,因为赌博输光了生活费,自己又嫌打工赚钱太苦,便想干老本行诈骗赚点钱花花。他在网上购买一个伪造的某银行工作证,并把微信昵称改成“xx银行信用卡”,微信头像也改成了某银行贷款图片,谎称自己是荆门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客户办理银行贷款。并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活动费”、“资料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先生等4人2.6万余元。
掇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检察官提醒
贷款没有捷径,办理贷款应选择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心存侥幸,不轻信网上贷款信息,不轻信无息、低息贷款 ,更不可轻易给对方转款,防止上当受骗。
检察官普法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掇刀检察(通讯员 谭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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